(2017)闽09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梅传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梅传瑶,杨义满,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复3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鼎市桐山南大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9420T。负责人: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嵘嵘,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梅传瑶,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义满,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金九龙C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378916-X。法定代表人:杨义满,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鼎支行”)不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柘荣法院)(2016)闽0926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柘荣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梅传瑶与被执行人杨义满、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所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股金证号为000000064项下的股金。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闽0982执263号参与分配函,并向柘荣法院发出,要求参与分配。2016年9月26日,柘荣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以上股金,拍卖成交价为8767567元,并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柘荣县人民法院关于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拍卖款分配方案》。兴业银行福鼎支行对该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向柘荣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柘荣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目前尚未有当事人申请破产,也未发现有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对于普通债务应按照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柘荣法院据此作出《柘荣县人民法院关于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拍卖款分配方案》,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关于分配方案中的“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梅传瑶的借款本息”,并非指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指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清偿顺序在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故兴业银行福鼎支行针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6执异2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李仕干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83386,225)?)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javascript:SLC(183386,227)?)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