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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颜庆与董睿晶、玉荣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庆,董睿晶,玉荣,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颜庆,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退休干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董睿晶,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玉荣,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吉木斯,女,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庆与被执行人董睿晶、玉荣、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睿晶、玉荣、吉木斯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颜庆全部执行款60000。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