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朗特建材经销处与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朗特建材经销处,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536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朗特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B66区3号摊位)。经营者:娄艳,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彪,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沈阳昂立信息园B座四楼411房间。法定代表人:苏荣欣,总经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朗特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沈阳展博磁石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朗特建材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朗特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315元,减半收取3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宝福审 判 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