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中青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青,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中青,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40328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