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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中青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青,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中青,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40328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