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566号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兰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明(特别授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法定代表人:黄育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智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