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566号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兰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明(特别授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法定代表人:黄育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鲜绿园(湖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康得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智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