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军、李芝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军,李芝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496号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3号。负责人:翁荣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赵宇涛,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军,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芝琴,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余军、李芝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