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丰黎明、张明奇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黎明,张明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4刑初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黎明,男,1987年10月1日生,贵州省紫云县人。201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明奇,男,1983年10月7日生,贵州省紫云县人。201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黎明、张明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旻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丰黎明驾驶黑色“本田”牌轿车载被告人张明奇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束刻村委会束刻中村公路边,将李某车内的230升柴油盗走;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茨塘村委会上茨塘村32号对面路边,将胡某某车内的250升柴油盗走;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茨塘村委会上茨塘村沙管站路边,将朱某某车内的280升柴油盗走;到富民县茨塘村倍伟诚工贸有限公司石塘内,将曾某的一辆钻机内的200升柴油盗走。二被告人在逃离至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煤山大桥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盗柴油共价值人民币10959元。案发后,被盗柴油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未找到被害人认领的柴油946升,已经公安机关依法变卖,赃款已随案移送。案发后,被告人张明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在庭审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书证、物证及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胡某某、朱某某、曾某等人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0959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丰黎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奇有盗窃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明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盗窃作案中,二被告人分工各有不同,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明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三、赃款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四、作案工具: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抽油工具一套(一个抽油泵、一根抽油管、一个大型塑料袋、电线、开关)、电筒四把、起子四把、撬棍一根、行驶证一本、钳子一把、线手套二十双、帽子二顶、砍刀一把、电筒一个、断线钳一把、水管钳一把、撬棍一根、扳手四把、胶把钳一把、螺丝刀四把、割管刀一把、三角板三把、车牌号三副、弹弓一个、口罩五个、石头十个、电机一台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跃云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角相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