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9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376号之一上海市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执行人沈珏与被执行人蒋永强、马春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沪0112民初17668号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永强、马春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本案因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永强、马春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相应房产抵押(包括正在办理中的抵押登记)强制注销,相应案件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予以解除。二、将被执行人蒋永强、马春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沈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原房产证予以注销。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