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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刚东、黄涛等与蓝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东,黄涛,黄幼清,黄幼娟,蓝空,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872号原告黄刚东,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黄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黄幼清,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黄幼娟,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国欣,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新城区立新路305-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商贸城广场南路东段北排21、22号。代表人李容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东、黄涛、黄幼清、黄幼娟诉被告蓝空、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刚东、黄涛、黄幼清、黄幼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刚东、黄涛、黄幼清、黄幼娟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东、黄涛、黄幼清、黄幼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黄刚东、黄涛、黄幼清、黄幼娟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秋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