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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徐凤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徐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商城县新华桥以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廖健,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凤国,男,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徐凤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