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海英、张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英,张宪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30号申请人:张海英,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申请人:张宪兵,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张海英诉被申请人张宪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宪兵所驾驶的鲁P×××××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海英以现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张海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