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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安圣华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圣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保4号申请人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付超,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红玲,女,汉族,1965年6月1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圣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圣华煤业),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太,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安圣华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申请人帐户内的现金1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冻结天安圣华煤业在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3103001账户存款180000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1993.26元);由于其他保全内容不明确,故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保4号案部分保全,即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