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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与王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王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157号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孟祥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办事处。被告:王忠文,男,1964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孟祥华水暖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建材商店)与被告王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孟祥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被告王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忠文偿还欠款25790元,给付利息9284.4元,共计35074.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王忠文赊购建材商店水泥,价值25790元,当日立一《欠条》,约定7月17日还清。此款经催要至今未付。王忠文承认建材商店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近几年搞工程,效益不好,无其他收入,今年7月份偿还一半,另一半欠款到年末全部还清。本院认为,王忠文承认建材商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式,本院调解未果。双方未约定逾期损失,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计算到2017年4月,数额为2707.95元(25790元×6%÷12个月×2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文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全部偿还原告建材商店欠款25790元,赔偿损失2707.95元,合计28497.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86元,减半收取计338.43元,由被告王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哲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