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周德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957号之一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42号。法定代表人:朱新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根,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德耀,男,199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德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0元,由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时建人民陪审员 宋 捷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