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执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韦平发与郑六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平发,郑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3026号申请执行人:韦平发,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六清,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关于韦平发与郑六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9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六清应立即向韦平发一次性支付61401.22元赔偿款及诉讼费553元,执行费830元由郑六清承担。因被执行人郑六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六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六清没有履行。本院向车管、房管、银行等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湖南省宁远县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并委托该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暂未收到该院回复。本院将被执行人郑六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984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六清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3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