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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蔡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唐国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青松,女,汉族,1986年7月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祥,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8474385509(1/1)。法定代表人:徐若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府东家园10、11幢103-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3134568W。法定代表人:赖林兴,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公司员工。上诉人蔡青松、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下文简称人保财险永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国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下文简称安诚财险温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青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祥、上诉人人保财险永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国华、被上诉人安诚财险温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四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书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系三车相撞的多方事故,唐国华负事故全部责任,蔡青松、徐小峰无责任。对徐小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偿限额内的责任,上诉人蔡青松不同意另行主张,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青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以及上诉人人保财险永康公司预交的23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易 康代理审判员 邓 寒代理审判员 宋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娜书 记 员 李颖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