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广成、卢颖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广成,卢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m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广成,男,汉族,1945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卢颖,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执行蔡广成与卢颖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卢颖一直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因本案财产处置与(2017)皖16执80号案件有关,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7)皖16执80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