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尹清亮、郭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清亮,郭彬,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清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彬,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敏,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尹清亮因与被上诉人郭彬、原审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清亮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清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魏常树审 判 员 潘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汝元琼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