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丹、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丹,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674号申请人:李晓丹,女,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被申请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路与前进道交口东北侧瀚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张春祥,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泉州路与富民道交口《华祥新天地》泉华强国道31、33号房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区××路与××道交口《华祥新天地》泉华强国道31、33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