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洪书廷与司新、陈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书廷,司新,陈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19号原告:洪书廷,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司新,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陈敬良,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洪书廷与被告司新、陈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