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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权健善行天下饮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权健善行天下饮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才智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72448573-6。法定代表人张兴彦,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权健善行天下饮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大厦201。法定代表人马秀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权健善行天下饮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权健善行天下饮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已将案件租赁房屋腾空并交予申请人,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