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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8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秀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天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秀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190号原告福建省天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大洋中安置小区2#-A室。法定代表人许长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增鸣、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芳,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天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秀芳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秀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天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林秀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326元,撤诉减半收费20163元,由原告福建省天牛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玲芬审判员  郑 如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雪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