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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杜滨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杜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113R。法定代表人桑培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纪军,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纪全,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滨海,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国土资执罚字[2016]4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对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军、焦同胜,被执行人杜滨海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院落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12月13号申请执行人作出源国土资执罚字[2016]4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开始,在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中儒林村西南侧占用历山街道办事处中儒林村集体土地108平方米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东至周玉英住宅,北至杜水沟,西至街道,南至刘京平住宅范围内108平方米土地给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中儒林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院落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行政处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号作出源国土资执罚字[2016]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和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源国土资执罚[2016]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院落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杜滨海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院落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如被执行人杜滨海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由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