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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影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周影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5535号原告:陈安,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魏晓雷,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影琪,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陈安与被告周影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陈安负担。审判员  叶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