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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8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月平、李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月平,李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8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月平,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李奕,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俞月平与李奕(2016)浙0803执186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受清偿债权18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