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执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卢鹏,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05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冯雷建。被执行人: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荷花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3608288。法定代表人卢鹏。被执行人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玉桂路88-2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吕再晓。被执行人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东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6513335。法定代表人卢鹏。被执行人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玉桂路88-2号第二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吕再晓。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3228-2。法定代表人吕再晓。被执行人吕再晓,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任孟贞,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卢鹏,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象珠镇。被执行人金波,女,1979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卢鹏、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6806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标 彦执行员 林 向 荣执行员 王 建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