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奇燊、李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奇燊,李彬,苏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莫奇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证件号码452526197305203211。被执行人李彬,地址北流市。被执行人苏光彩,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莫奇燊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彬、苏光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奇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彬、苏光彩偿还[工伤保险争议]款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拍卖财产的控制、评估、拍卖情况)。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拍卖财产名称)以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所有。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左宏伟负担。(不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左宏伟]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左宏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