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袁建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军,袁建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793号原告:王国军,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建彬,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住内黄县。原告王国军与被告袁建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建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从原告处取货及雇佣原告干活,共欠原告9000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补打了欠条。后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付,现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袁建彬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袁建彬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欠现金9000元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建彬应于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国军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袁建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