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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立权与张中海、解家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权,张中海,解家华,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714号原告:孙立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海,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解家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宝应县南方凤凰苑东侧27号。法定代表人:姜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十道与东十一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单华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立权与被告张中海、解家华、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立权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权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孙立权负担。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