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孙立权与张中海、解家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权,张中海,解家华,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714号原告:孙立权,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中海,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解家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宝应县南方凤凰苑东侧27号。法定代表人:姜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东十道与东十一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单华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立权与被告张中海、解家华、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立权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权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孙立权负担。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