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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陈彩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陈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9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福田天安科技创业园A602,机构代码769194203。法定代表人陈俊。被执行人陈彩平,女,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894.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