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仁道、杨建国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仁道,杨建国,池少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5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仁道,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义乌市。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罚款人民币2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建国,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池少林,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盲,经商,家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仁道、杨建国、池少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仁道及其辩护人杨瑞、被告人杨建国、池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叶仁道在义乌市开设电子游戏厅3家,分别放置10余台可退分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叶仁道雇佣舒某、方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游戏厅内上分、收钱、退分退钱、记账等工作。同��,被告人叶仁道为方便日常管理,找到被告人杨建国、池少林夫妇,由他们夫妇二人对3家游戏厅内赌博机进行日常维护修理、收取营业款,并约定给被告人杨建国、池少林夫妇三成利润。2016年12月24日,上述游戏厅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39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275元。经鉴定,其中26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池少林到义乌市公安局商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仁道、杨建国、池少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李某1、陈某2、王某、方某、舒某、李某2、张某1、张某2、池某、苟某、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叶仁道、杨建国、池少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仁道、杨建国、池少林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池少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仁道、杨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瑞提出被告人叶仁道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仁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池少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赌博机39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2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晓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