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世顺与被告侯永树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顺,侯永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75号原告:邓世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侯永树,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邓世顺与被告侯永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邓世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世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邓世顺负担。审判员 包建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