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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世顺与被告侯永树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顺,侯永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675号原告:邓世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侯永树,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邓世顺与被告侯永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邓世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世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邓世顺负担。审判员  包建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