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思琪与被告魏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思琪,魏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492号原告:魏思琪,女,200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董粉玲(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魏峰,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信号厂有限公司继电器车间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蓉,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思琪与被告魏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魏思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思琪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思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思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