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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索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牛某某给付借款17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履行案款171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完毕。本院认为,(2012)合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索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