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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370-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塑国际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长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塑国际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长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70-374号申请执行人文塑国际有限公司(WinplasInternationalCO,Ltd),住所地萨摩亚。法定代表人郗庆。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长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522-2-20,组织机构代码:786798949。法定代表人王秋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院(2016)浙01民初881-88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文塑国际有限公司(WinplasInternationalCO,Ltd)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6365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8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长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99260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长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