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国平、王宝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平,王宝栓,杨平,张文举,董朝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平(又名赵刚),男,1951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栓,男,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平(又名杨天宝),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举,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朝仓,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方城县。上诉人赵国平、王宝栓、杨平、张文举因与上诉人董朝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拐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拐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国平、王宝栓、杨平、张文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元、上诉人董朝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