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涂锦明、尧在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锦明,尧在煌,陈彩庭,钟振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锦明,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尧在煌,男,1946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陈彩庭,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钟振声,男,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涂锦明、尧在煌、陈彩庭与钟振声合伙协议纠纷(2014)安民二初字第9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振声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