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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虎军与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军,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李虎军,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开发区保宁门西街14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48551507M。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230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25400元,共计2338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3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治市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兆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