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216张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章,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应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章于2017年1月3日17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沈巷村4组65号,采用撬门的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陈某房间内价值人民币2329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的苹果平板电脑,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张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于某、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章的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章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章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章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