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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768陈宁与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张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宁,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宁与被执行人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472号民事判决书:张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宁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案件受理费27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32元,由张红星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红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经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