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礼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礼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39081447,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镇政府东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东盛,总经理。被执行人:严礼祥,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泰��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礼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收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6)苏129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沈 凯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