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泽贤、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泽贤,程文华,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368号申请人:戴泽贤,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办事处清风市。被执行人:程文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丽,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戴泽贤与被执行人程文华、安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80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程文华、安丽银行存款2064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