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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新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4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柯汉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刑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强及辩护人柯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强以先取得被害人信任再进行诈骗的方式,多次在湖北黄石、山东等地进行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新强通过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的李某甲认识黄石市联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彭某。2012年8月份起,王新强主动联系彭某并帮彭某处理了部分不好卖的食用油,取得彭某的信任。2012年9月6日至10月5日间,王新强多次从彭某处骗得维维牌食用油共计680瓶,一直拖欠油款,经彭某多次催要,王新强给彭某出具了129000元的欠条,后王新强更换联系方式离开黄石。经鉴定,食用油价值合计为41480元。2、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新强找到黄石港金港超市陈某乙,虚构事实表示可以向陈某乙提供食用油,经过几次合作取得陈某乙信任。同年10月14日,王新强以购买食用油需先支付全额货款的方式,骗取陈某乙向王新强提供的用户名为师菊红、卡号为62×××10的账户转账68000元油款。王新强拿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欺骗陈某乙其购买的食用油无法送货,后王新强更换联系方式离开黄石。3、2014年,被告人王新强到山东省威海市津达电线电缆公司工作,王新强以联系到威海市军分区第二干休所可以帮忙销售电缆线为由欺骗津达公司老板李某乙,从津达公司运出电缆线。后王新强将该批电缆线卖到山东省烟台市一建筑工地。经鉴定,王新强从津达公司诈骗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33106元。4、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新强因生意来往认识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经营手机销售的丁某,虚构事实以其公司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丁某3部韩版苹果5S手机和1部韩版三星W2013(E400型)手机。经鉴定,王新强从丁某处骗得的3部韩版苹果5S手机和1部韩版三星W2013(E400型)手机总价值为14900元。5、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新强通过多次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王某丁的店内购买韩国食品骗取王某丁的信任后,于2014年中秋节期间以公司送礼为由从王某丁的店内骗得12条玉溪牌软盒香烟、4条泰山牌硬盒香烟、3箱韩国清酒和若干韩国食品。经鉴定,王新强从王某丁处骗得的12条玉溪牌软盒香烟和4条泰山牌硬盒香烟总价值为3560元。6、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新强认识王某戊,并以手上有海关扣押的车辆,可以便宜出售为由骗王某戊购买车辆。2016年2月至8月间,王某戊多次给王新强转共计100500元的购车款。王新强收到购车款一直没有将王某戊所购买的车辆提供给王某戊,后经王某戊多次向其催要,王新强将租来的奥迪A4(车牌为:鲁M×××××)车给王某戊开并退还王某戊20000元。后该车被车主王某丙、王某乙夺回。7、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新强虚构其有一名战友在天下五谷食用油公司任大区经理,可以帮忙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食用油为由,骗取柏某信任。后柏某向王新强提供的邓某银行卡转账120700元钱用于购买天下五谷食用油。柏某多次催促发货,王新强均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发货,后柏某提出退货要求.王新强分两次退款70700元给柏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及银行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甲、王某甲、杨某、王某乙、郭某、王某丙、邓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陈某乙、李某乙、丁某、王某丁、王某戊、柏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新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威价鉴字[2014]9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黄价认字[2016]1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822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新强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不是不想归还被害人的钱物,只是没有履行能力,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选择了逃避;同时,被告人王新强还辩称其在逃跑前已经归还了金港超市陈某乙8000元,因此其拖欠金港超市陈某乙的购油款不是68000元,而是60000元。辩护人柯汉英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新强骗取金港超市陈某乙68000元购油款,而被告人王新强已退还8000元,故对该笔诈骗数额应认定为60000元;此外,被告人王新强在诈骗王某戊100500元购车款后退还20000元,在诈骗柏某120700元购油款后退还70700元。综上,被告人王新强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被害人共计98700元,认定诈骗罪数额时应对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因此被告人王新强的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283546元;2、被告人王新强无前科劣迹,案发前表现尚好,且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新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在湖北黄石、山东威海等地实施诈骗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新强通过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的李某甲认识黄石市联龙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彭某。2012年8月份起,被告人王新强主动联系彭某并帮助彭某处理了部分不好卖的食用油,取得了彭某的信任。2012年9月6日至10月5日间,被告人王新强虚构事实,以临近中秋及国庆接到黄石、鄂州等地多家单位的团购订单为由,多次从彭某处赊欠维维牌食用油共计680瓶,一直拖欠油款,经彭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新强给彭某出具了129000元的欠条,后被告人王新强未支付任何款项并更换联系方式离开黄石。经鉴定,食用油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1480元。2、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新强找到黄石港金港超市的采购总监陈某乙,表示可以向陈某乙提供食用油,经过几次合作取得了陈某乙的信任。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新强虚构事实,欺骗陈某乙可以帮其联系到低价的食用油,并以购买该批低价食用油需先支付全额货款为由,要求陈某乙向被告人王新强提供的用户名为师菊红、卡号为62×××10的账户转款68000元用以购买食用油。被告人王新强拿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欺骗陈某乙其购买的食用油无法送货,后陈某乙提出退款要求,被告人王新强遂于2012年10月31日去金港超市财务室退还了8000元,随后被告人王新强更换联系方式离开黄石。被告人王新强骗取陈某乙购油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3、2014年,被告人王新强到山东省威海市津达电线电缆公司工作,被告人王新强虚构威海市军分区第二干休所装修需要大量电缆线的事实,以其可以帮忙联系该业务帮助销售电缆线为由欺骗津达公司老板李某乙,从津达公司运出电缆线并售出。经鉴定,被告人王新强从津达公司诈骗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33106元。4、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新强因生意来往认识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经营手机销售的丁某,虚构事实以其公司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丁某3部韩版苹果5S手机和1部韩版三星W2013(E400型)手机。经鉴定,被告人王新强从丁某处骗得的3部韩版苹果5S手机和1部韩版三星W2013(E400型)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14900元。5、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新强通过多次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王某丁的店内购买韩国食品骗取王某丁的信任后,于2014年中秋节期间以公司送礼为由从王某丁的店内骗得12条玉溪牌软盒香烟、4条泰山牌硬盒香烟、3箱韩国清酒和若干韩国食品。经鉴定,被告人王新强从王某丁处骗得的12条玉溪牌软盒香烟和4条泰山牌硬盒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560元。6、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新强在公司开会时认识了同事王某戊,被告人王新强对参会的同事谎称其手上有海关扣押的便宜车辆,骗王某戊购买车辆,当时王某戊没有做出表示。2016年2月,王某戊看见被告人王新强开着一辆现代雅科仕轿车去公司开会,便有意购买车辆,于是被告人王新强趁机虚构事实称山东青岛有一辆雅科仕轿车,可以帮王某戊以低价买到。王某戊同意后于2016年2月至8月间,多次给被告人王新强转款共计100500元用于购买车辆。被告人王新强收到购车款后一直没有将王某戊所购买的车辆提供给王某戊,后经王某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人王新强将租来的奥迪A4车(车牌为:鲁M×××××)给王某戊开并退还王某戊20000元。后该车被车主王某丙、王某乙夺回。被告人王新强骗取王某戊购车款共计人民币80500元。7、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新强虚构其有一名战友在天下五谷食用油公司任大区经理,可以帮忙以低于市场价格购进食用油,并以此为由骗取柏某信任。后柏某向王新强提供的户名为邓某、卡号为62×××15的账户转款120700元钱用于购买天下五谷食用油。柏某多次催促发货,被告人王新强均以各种借口为由拒不发货,后柏某提出退货要求,被告人王新强分两次退款70700元给柏某。被告人王新强骗取柏某购油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6年10月27日15时30分许,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市东派出所民警在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二路怡情园将被告人王新强抓获。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新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和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2、送货一览表、欠条,证实被告人王新强骗取黄石联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彭某食用油且给彭某出具了129000元的欠条的情况;采购收货单、收条、转账凭条,证实被告人王新强骗取金港超市陈某乙购油款的情况;员工档案登记表、发票、提货单,证实被告人王新强骗取威海市津达电线电缆公司李某乙的电缆线的情况;涉案车辆照片及行驶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实被告人王新强骗取王某戊购车款的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新强骗取柏某购油款的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王新强所使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新强银行账户进出账的情况。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2年9月份诈骗彭某食用油的情况;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2年10月诈骗陈某乙60000元购油款的情况;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4年5月份诈骗李某乙电缆线的情况;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4年8月份诈骗丁某3部韩版苹果5S手机和1部韩版三星W2013(E400型)手机的情况;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4年中秋节期间诈骗王某丁12条玉溪牌软盒香烟、4条泰山牌硬盒香烟、3箱韩国清酒和若干韩国食品的情况;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6年2月至8月诈骗王某戊共计80500元购车款的情况;被害人柏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于2016年8月诈骗柏某50000元购油款的情况。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6、7月份的时候李某甲介绍彭某和王新强认识,在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接到彭某的电话,说王新强在彭某那儿拿了一些食用油没有给钱的情况。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8日14时至15时之间,金港超市入库了170件,每件4瓶油,共计680瓶规格为5L装的维维花生食用油的情况。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威海市没有威海军分区第二干休所这个单位,也没有房屋装修需要电线电缆的情况。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戊在2016年2月至8月期间给被告人王新强共转款100500元用于购买车辆,后被告人王新强以车辆不能过户等理由未交付车辆,王某戊遂要求被告人王新强退还购车款,被告人王新强退还了其中20000元购车款,后来还提供一辆车牌号是鲁M×××××的奥迪A4车给王某戊开。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新强承诺退款并让王某戊还奥迪A4车,王某戊就让郭某去山东滨州归还该车,在被告人王新强尚未退款的情况下,这辆奥迪A4车就被夺走的情况。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从王某丙处租赁车牌号鲁M×××××的奥迪车以及与王某丙一起找回奥迪车的情况。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6日帮王某戊到滨州还一辆奥迪A4轿车给被告人王新强,该车后来被车主夺走的情况。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新强从王某丙处租赁车牌号鲁M×××××的奥迪车以及与王某乙一起找回奥迪车的情况。1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以邓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过一张卡号为62×××15的中国银行卡给被告人王新强使用的情况。12、被告人王新强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王新强从2012年4月至2016年10月,骗取彭某680瓶食用油,骗取金港超市陈某乙60000元购油款,骗取津达电缆公司李某乙电缆线,骗取丁某四部手机,骗取王某丁烟酒及韩国食品,骗取王某戊80500元购车款和骗取柏某50000元购油款的情况。13、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威价鉴字[2014]91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6]1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王新强诈骗的部分财物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5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382246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结合本案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新强在案发前经各被害人催要,已退还金港超市陈某乙人民币8000元、王某戊人民币20000元、柏某人民币70700元,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6、7起犯罪事实中诈骗数额应分别认定为人民币60000元、人民币80500元、人民币50000元,则本案诈骗数额应认定为共计人民币283546元,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新强提出的其归还了金港超市陈某乙人民币8000元,拖欠陈某乙的购油款是人民币60000元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柯汉英提出的应将第2、6、7起犯罪事实中已退还被害人的犯罪数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382246元中予以扣除,认定诈骗数额为283546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到案后,被告人王新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柯汉英提出被告人王新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京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