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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成与刘某林、刘某梅、刘某荣、刘某云、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成,刘某林,刘某梅,刘某荣,刘某云,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136号原告刘某成,男,汉族,1959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滴道区西安5委**组。被告刘某林,男,汉族,56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委。被告刘某梅,女,汉族,60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委。被告刘某荣,女,汉族,58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委。被告刘某云,女,汉族,50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委。被告刘某,男,汉族,25岁,现住滴道区西安委。原告刘某成与被告刘某林、刘某梅、刘某荣、刘某云、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成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成承担。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海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