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屈慧莉申请执行左子林、李春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慧莉,左子林,李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0号申请人屈慧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左子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4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春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的账号6227000464010xxxx号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