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王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64号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华勇,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