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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吉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吉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63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吴吉成,男,住正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小区房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申请人为东方新城“如意苑小区”、“瑞丰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拖欠“瑞丰苑小区”2栋1单元801号房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703.22元(111.08m2×0.50元×30个月20天)、拖欠“如意苑小区”1栋1单元104号房2015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10.93元(98.32m2×0.50元×26个月20天)。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3014.15元、资料费28元、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物业服务费3014.15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吉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丰苑小区”2栋1单元801号房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如意苑小区”1栋1单元104号房2015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014.15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吉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登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