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强与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849号原告:吕强,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林梓镇桥口村18组。法定代表人:徐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吕强与被告南通丽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原告吕强负担。审 判 长 杭 舟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人民陪审员 史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