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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20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060号之二申请人: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69562-6。法定代表人:陶凤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组织机构代码21447620-7。法定代表人:李绍煌,厂长。委托代理人:姚其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02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湖北省黄冈经济管理学校位于黄州区宝塔路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解除对担保人湖北省黄冈经济管理学校位于黄州区宝塔路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冈市启明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湖北省黄冈经济管理学校位于黄州区宝塔路2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峰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