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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振佳、唐春风等与邓丁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振佳,唐春风,张吉,邓丁山,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321号原告廖振佳,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系廖文彬的父亲。原告唐春风,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廖文彬的母亲。原告张吉,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系廖文彬的妻子。诉讼代理人钟俊瑾,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丁山,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经济开发区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乐跃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501号一至十四层。法定代表人:金在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廖振佳、唐春风、张吉与被告邓丁山、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邓丁山、浙江天方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82880.19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1日19时52分许,廖文彬驾驶赣B×××××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177Km+750m处时,撞上邓丁山驾驶的浙A×××××/浙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廖文彬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吉受伤,两车不同承担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邓丁山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吉不承担事故责任。邓丁山驾驶的浙A×××××/浙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人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邓丁山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被告浙江天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大广高速公路3177Km+450m,属于全南县境内。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既不属于被告人住所地,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振佳、唐春风、张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4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小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徐 忆 来源: